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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应探索多元化道路

2015-03-27 11:05 中国经济时报
——访中国人民大学农村经济与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汪三贵

  本报记者

  陈婧

  农村金融发展是推进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融合的重要抓手。此前,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业内人士表示,伴随着中央一号文的发布,农村金融也将迎来发展沃土。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农村经济与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汪三贵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农村要解决金融市场问题,关键是要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经营服务模式:针对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加快推进土地确权,形成一个产权清晰的交易市场是关键;针对大量农户,需要创立适合这类人群的新的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为城镇化提供资金支持

  中国经济时报:农村金融对于促进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融合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汪三贵:无论是区域发展还是城乡发展,都需要大量的资源和资金支持。尤其是在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大量年轻人能够在城镇找到工作,进而转移到城镇中去,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农村人口尤其是老龄人口难以进入城镇,其在农村地区居住又较为分散,长远看来,要使其集中居住。目前,许多地方正在积极推进乡村整治,通过村庄的整合,使农村居民居住更加集中,减少包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多项成本。这一必然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探索的移民搬迁,完成一户普通水平的搬迁需要约20万元的总成本,标准高一点的需要20万—30万元。包括住房以及水、电、路等的整治和完善。其中住房成本占到70%—80%。政府通常会负担50%左右的成本,用于征地、基础设施和搬迁户的住房补贴,这样的资金规模对于政府来说将是不少的财政投入。而剩下的约10万元仍然需要农户自己承担。这对于许多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偏远地区的农户而言,是非常大的数额。因此,如果没有金融支持,移民搬迁难度很大。目前,一些地方也在积极探索通过金融方式解决移民搬迁中遇到的资金困难。金融可以通过如贴息贷款等多种方式促进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推动城乡结构的变化。这是农村金融对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非常重要的意义。

  此外,从产业发展来讲,金融也是相当重要的。目前农业产业发展主要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由于规模小,在每亩地上的收益有限,为了提高农民收入需要进一步推进规模化经营,在此基础上生产更多附加值高的产品,而这一过程显然也是需要金融支持,不可能完全依靠自有资金或财政支持。

  中国经济时报: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面临哪些主要的困难?

  汪三贵: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面临两个核心问题。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现在面临的风险和成本较高。首先,我国的农村居民居住较为分散,这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农村缺乏金融机构所需要的有效抵押品。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金融机构放贷就会非常谨慎,特别是额度较大的贷款。一些新型的农村经营主体,由于规模比较大,所以涉及的贷款金额也比较大,这种情况下缺乏抵押物,金融机构很少敢放贷。金融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道德风险,在没有抵押品的情况下难以确定贷款方能否按期还款,就会造成金融机构贷款非常谨慎。所以,应该推进一些改革,特别是土地制度的改革,使农民具有相应的抵押物。

  此外,除了新型的经营主体需要金融机构贷款外,很多小农户也有贷款的需求。我国的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现在生产主体还是小农户,其面临更为严峻的借款难题。现在国际上也有一些新的尝试,比如小额信贷,当额度不大时可以靠信用或农民之间的担保、联保来做,但是这个群体面临过于分散,且贷款额度小的问题。小额贷款单位成本高,在目前这种利率的水平下,金融机构的利润不足以覆盖成本,金融机构对于涉农的小额贷款明显缺乏积极性。

  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机构

  中国经济时报:那么,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困难?

  汪三贵:农村要解决金融市场问题,关键是要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经营服务模式。银行也要分不同类型,城市里的商业性银行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并不适合农村客户。如果还是把在城市里的经营模式照搬到农村,由于成本过高,必然会出现亏损。所以,农村金融机构要有为农民服务的特殊方式。

  此外,针对农村客户也要区分不同的对象,一种是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这类客户的规模较大,一般包括专业的合作社、农业公司、家庭农场等规模较大的主体,对于这类客户的服务方式与城市中较大规模的客户更接近,需要更有效的抵押。针对这类群体的创新在于土地确权,土地分为耕地、建设用地、林地、宅基地等。将这些不同性质的土地确权后,就要明确使用权,最重要的就是有相关的证件,只有拥有了这些规范的、法律上认可的证件,才能形成一个产权清晰的交易市场,从而将这些不同性质的土地作为有效抵押品去向金融机构贷款。尽管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但使用权却是能流转、买卖的,如果抵押者还不了贷款,金融机构可以把土地的使用权收回,再投入市场进行流转,这样金融机构的资金就能够收回,从而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所以土地的确权和经营权交易市场的形成是关键所在。

  另一种是针对大量中小农户的业务方向。现在为这些农户服务的金融机构非常有限,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基本上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对他们进行服务。而农村信用社也只依赖于农村约40%的高端客户,因为服务高端客户对他们来说相对容易,单笔借款额度相对较高,可以控制借款成本。所以,我国现在缺少满足60%的中下等收入家庭的金融服务机构,这就需要创立新的金融机构。在这方面,国外有很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比如专业化的小额信贷机构,其针对的目标客户就是农村的中低收入农户,不同于传统的商业银行,这些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会尽量深入乡村接近客户。并且,农户自发组织形成相互担保的小组,再由许多小组形成中心,这类专业化的小额信贷机构便可以在特定的日期将小组成员集中在一起展开工作,从而降低了此类机构的运营成本。小组成员之间互相担保,有连带责任,因此会互相监督,而最初成立小组时也会考虑每个人的个人信用。2006年诺奖获得者穆罕默德·尤努斯所创立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就是这样一种服务于农民的银行。

  此外,也可借鉴东亚地区,例如日本、台湾、韩国所推行的综合性农民协会的道路。综合性农协覆盖生产、销售、金融等方面,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合作性金融是综合性农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金融服务和国家的金融政策支持都是通过农协的金融系统进行的。相比之下,我国对于建立农民组织比较谨慎,现在只有专业技术协会成立比较容易,综合性农协基本上是受限制的,目前不可能做金融服务。将来随着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到一定程度之后也可以探索加入金融服务的部分,让农民真正成立自己的金融合作社,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综合性农协的道路。

  中国经济时报:你对金融政策方面有哪些建议?

  汪三贵:我认为随着存款保险等制度的推行,以及在一些机构不吸收公共存款的情况下,金融政策可以放得更开一些。我们需要大量像小额信贷以及综合性农协这样的创新。而这方面我们受到了金融政策的限制。实际上,自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就开始借鉴国外的小额信贷模式,但是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各地虽然在农村金融创新方面作了一些探索,但总的来讲,大的成果并不多,在现有的金融政策下,更多的是由扶贫部门通过项目的形式帮助贫困农户。目前,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在全国发展的互助资金已覆盖1万7千多个村庄,发展到40多亿元的规模。但从长远看,每个村的互助资金规模小,难以形成网络,抗风险能力比较差。因此,还是要针对中低收入农户,建立新的专业化的金融组织、运作模式和理念。

  目前,农村金融总体来说供不应求。在农村金融改革方面,国家也想了很多办法,包括税收优惠、定向降准、降息在内的政策,也总是给予农村金融机构较大优惠,以鼓励更多资金流入农村、农业,但是效果不佳,现有商业银行体系都是把水从农村抽到城市。实际上,农村也有高回报的投资机会,但因为金融的限制得不到满足,甚至影响到农村和农业产业发展。

  归根结底,还是由于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缺乏竞争,因此金融机构开拓像针对农村中低收入农户这样的低端市场的积极性很低。与此同时,许多农村信用社也纷纷改制成商业银行,从服务农村的角度来讲确实不如以前。

  农村金融的发展程度取决于竞争环境和市场开放程度。因此我认为必须开放市场,竞争足够了自然有人会去开拓低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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