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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训学校的“特殊教育”:少年被关禁闭断水断粮死亡

2018-10-31 10:05 来源:法制日报

  合肥一少年被戒网瘾学校关禁闭限制进食饮水后死亡

  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成控辩争议焦点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被送进来的学生一般都要去‘静心房’关禁闭,反思‘错误’。不服从的会被铐起来,还会被打,不给吃不给喝……”

  在宣称可以解决网瘾、厌学等问题的安徽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很多学生称自己被迫接受过这样的训练。有的想通了,愿意服从管理被解禁,而有的却再也没能走出来,生命消逝在这里。

  近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经营该校的罗某以及多名教官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受审。当庭出示的众多证人证言,揭开了这所特训学校的“特殊教育”。

  戒网瘾少年入校后死亡

  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罗某在合肥市注册成立安徽正能教育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18日,罗某租赁庐江县白山镇兴岗村一所小学校舍,并以“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的名义对外招生。该校宣称可以通过隔离封闭式的成长辅导戒除青少年的网瘾,解决厌学、叛逆等成长问题。

  被害人小奥的母亲在网络搜索戒网瘾机构时搜到了这所学校。据其证言指出,由于小奥喜欢打游戏,网瘾比较大,她便打电话给罗老师咨询学校戒网瘾的一些情况,听完他的介绍比较满意。

  2017年8月2日,罗某驾车带领教官张某祥、孙某某到阜阳市临泉县,与小奥的父母见面并签订“合肥正能青少年特训学校《委托协议书》”。据罗某供述,小奥的学费是22800元,封闭式培训时间为6个月。不过当晚,他们只收了1000元的接送费,余下的费用约定一个星期内支付。

  8月3日下午,罗某、张某祥、孙某某3人将小奥强行带离临泉县,并于当晚9点左右回到学校。

  据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因小奥拒绝接受学校的管理并要求回家,罗某遂安排张某祥和孙某某把小奥关入禁闭室,并将小奥双手铐在禁闭室窗户栅栏最上面横条上,由张某祥、王某(系教官)、孙某某轮班看守。而且在看守小奥的过程中,不给小奥休息,限制小奥的进食、饮水并对小奥实施殴打。8月5日17时许,孙某某发现小奥身体异常,遂与罗某、张某祥一起将小奥送至医院抢救。小奥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小奥符合因高温、限制体位、缺乏进食饮水、外伤等因素引起水电解质紊乱死亡。

  关禁闭断水断粮逼服从

  将学生关禁闭,在这所学校是训练的常用手段。

  在检察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事实中,罗某于2017年6月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与被害人小轩的父亲签订《委托协议书》后,强行将小轩从家中带至学校接受训练。同日,因小轩在训练中跑回宿含休息,罗某将小轩关在禁闭室约12小时。之后,小轩又因不服从管理,分别于6月14日至16日被关在禁闭室约两天;6月28日至7月1日被关在禁闭室约三天。其间,由罗某、张某祥、孙某某、张某(系教官)等人分别看守。

  还有多位学生证言证实,入校后被关过禁闭。禁闭室还被称为“静心房”,就在厨房旁边的小房间里。在禁闭期间,他们没有饭吃或是很少有饭吃,会被要求站军姿或是蹲着,有的被手铐铐过、被绳子吊过,有时候还会被教官打骂。每次关禁闭的时间长短不定,短的被关1天,长的有3天。

  “进校时被关了3天,没给饭吃,困了就被踢打,直到服从管理了才被放出来。后来训练时因为不听话,又被关了两次,之后就想通了,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每天都是跑步、队列和上课。”一位同学说。

  相比这些学生,小奥已没有想通的机会了。

  据一名参与看管者说,小奥的双手被铐在窗户最上面的栅栏上,手是向上举着的。他想上厕所不让上,就尿在了裤子里。困了也不让睡觉,眼一眯就被喊醒。其间,给他吃过半份泡面,一点泡饭,也搞了点水给他喝。

  而罗某等人则称,小奥有撞墙等自残行为,铐上手铐是为了保护他。

  小奥出事后,小奥的妈妈接到了学校的电话,称孩子中暑了正在抢救。但当家人赶到时,孩子已经送到殡仪馆。

  被指控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机关认为,罗某、张某祥、王某、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张某祥、孙某某、张某非法拘禁他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张某祥、孙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对于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控辩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罗某等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仍属于非法拘禁罪的范畴。

  “在本案中,被告人是首次接触被害人,而且学费还没有收到,为了能够完全履行协议,收取剩下的学费,没有进行伤害的故意。”罗某的辩护人指出,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很复杂,普通人很难预见到在高温时候限制体位、缺乏进食饮水,会导致水电解质紊乱的情况出现。而且将被害人双手铐住,虽然有惩罚的意思,但也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出现自伤自残的行为,对他是一种保护,采取的限制行为没有到达暴力程度,所以被告人没有故意伤害的行为。被告人是基于履行协议的心切,在教育方法上采取了错误的行为,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张某祥等人的辩护人同意上述意见,并指出教官是在罗某安排下履行职务。

  检察机关则认为,被害人小奥在一个封闭的学校被罗某等人关入禁闭室非法拘禁,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其所有的生活性活动都依赖于看守他的教官,没有其他任何求救或者自助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罗某等人本应保证小奥基本的生存需求和生命健康,但罗某等人为了尽快让小奥屈服,接受学校高强度的军事化管理,在高温天气下,在长达近两天的时间内,采用不给休息、不给吃喝等变相体罚措施,最终导致小奥水电解质紊乱死亡。罗某等人对这些措施可能会导致被害人出现脱水等危害身体健康的情况是可以充分预见的,因此对限制进食饮水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是故意,应认定罗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为案情复杂,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被害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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