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会计科目表负债类增设“应交管理费”科目,编号为220号。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按会计科目表的编号顺序在相应行次填写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提取应上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在会计科目表负债类增设“应交乡村款”科目,编号为228号。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按会计科目表的编号顺序在相应行次填写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给乡或村的社会性开支款等。 (二)期末计算应上交给乡或村的社会性开支款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交乡村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社会性开支款等。 三、乡镇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还可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措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实行成本工资制度的乡镇企业,工资的支付、分配以及成本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均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