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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岁男童命陨车底 是交通肇事还是意外事件?

2023-10-13 14:44  发布:中乡网  

两年前,四川乐山小伙王某驾车接朋友去吃饭,刚起步没多远,1岁9个月的男童小宇(化名)不幸被车辆压死,头部在车辆左后轮处,整个身体位于车底。乐山市马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某认为事故属“意外事件”,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国庆前夕,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围绕王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失、监护人是否也需承担责任,以及王某是否存在翻供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案件回顾

1岁男童命陨车底,司机一审被判交通肇事罪

2021年11月13日,乐山马边的王某开车去林工商小区接朋友宋某一起去吃饭。该小区里有大渡河造林局马边分局办公楼、茶厂办公楼、安置房小区及一家汽修厂。王某是大渡河造林局马边分局的职工,对小区里的路很熟悉。

王某从大门进去一条路开到底调头出来,靠右侧低矮的围墙停好车,但没有熄火。一两分钟后,朋友宋某下来了,她本想直接从左后门上车,看到车后排左侧有人,便从车后面绕到右后门上了车。不料王某起步行驶没多远,他突然感觉轮胎“压到了东西”。

王某下车后发现,左后轮压到了一个小男孩的头面部,人是趴着的,脸部朝下,整个身体在车底,他赶紧让朋友拨打了120和122。随后,小男孩被大家抱了出来。在等待救护车的过程中,为了尽快抢救孩子,王某驾车将小男孩和家属送到了医院。

当晚,小男孩经抢救无效去世。事后,王某才得知,小男孩名叫小宇,年仅1岁9个月,家就住在事发现场旁边的安置房一楼。

事发后,马边县公安局民建派出所先以王某过失致人死亡侦办此案。2022年7月7日,案件移交马边县交警大队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侦办。经过马边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宇不承担事故责任。

马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保险公司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84万余元,支付被告人王某垫付费用10万元;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王某表示不服,认为事故属“意外事件”,遂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事发蹊跷

车身无碰痕,孩子仅头面部受伤……

这起事故到底如何发生的?

小宇妈妈称,当时小宇走在她前面大概1米远的距离,有辆车子快速开过来撞到了小宇,将其卷入左前轮下。王某则表示,他确定在车辆起步后前方和左右都没撞到人,当时车速很慢,几乎处于怠速状态。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当天该区域监控为停电状态,无法调取当日监控记录。马边县交警大队查验该车辆,未发现车身有碰撞痕迹。经司法鉴定,小宇头面部多处受伤,其他部位均未见外伤痕和骨折。

对此,王某及辩护人认为,如果小宇是被撞倒而进入车底的,车身四周及车底部不可能没有一点碰撞痕迹;如果是卷进车底也不可能仅头面部受伤,“最大可能就是小孩在车辆启动前已经爬进了车底”。

此前一审中,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没有避让行人”的结论,辩护人曾向办案警官发问:到底小孩位于车辆的哪个位置?如果不知道小孩在车的何方,如何就得出“没有避让行人”的结论?主审法官也认为,交警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这是应当查明的事实之一,对此是否已经认定?这个问题是本案的关键,应当回答。

对此,作为证人出庭的马边县交警大队交警吕成拒绝回答,并表示自己只是协办人员,仅配合主办人员签字,并申请由主办交警李小波回答。

李小波表示,根据对案发现场的分析,车底没有任何钩挂装置,孩子不可能在车底被钩挂、拖行。根据尸检报告,推断孩子是从车辆车头的右前方进入车底。因没有监控,只能根据现场勘查来还原推测孩子的位置,无法准确判断其具体位置。

一审中,公诉人表示,人肯定不是在车辆底部,因为没有监控,不对小孩的位置做揣测,但小孩不可能从后方进入车底。

庭审焦点

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监护人是否也需担责?

9月27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人员认为,王某在启动车辆前未下车绕车检查周边情况,启动车辆上道路行驶10米多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而碾压到被害人致其死亡。因而在主观方面存在过失,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责。

针对小孩自己钻入车底的质疑,检察人员表示,根据现场勘验及侦查实验,经对车辆底盘勘查,未发现车辆底盘有钩挂设备,排除车辆始发时钩挂幼儿的可能。结合尸检报告、医院病历证明,排除被害人在车辆启动前钻入车底的可能。

对此,王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最基本的事实是小孩是被车左后轮碾压的,整个身体是躺在车底下,仅头面部受伤,其他部位均未受伤,车身四周也没有碰撞痕迹。很显然能够排除小孩是被撞入或卷入车底的可能,小孩应该是自己事先钻入车底,看见车辆缓慢行驶后慌乱地想爬出来而被碾压的。王某主观方面并不存在过失,其已经尽到了充分的观察注意义务,此事纯属“意外事件”,王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于一审认定“被害人及监护人对此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检察人员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王某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仔细观察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且避让行人的义务,被害人是在监护人的视线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监护人不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王某的辩护人则表示,上诉人在驾驶车辆前已尽到充分的观察注意义务,不应强人所难,要求每个人在停车未熄火状态下,再次起步前都要下车趴到车底观察一番。作为小孩的父母,任由小孩在院子里玩耍自己却在一边烤火,对小孩不管不问,导致其钻入车底发生事故,如果在此情况下监护人都没责任,这很荒谬。

此外,一审判决中认定王某当庭“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审中,检察人员表示,王某在供述“行驶距离”问题上前后说法不一,应当认定为翻供,不应认定为自首。

王某的辩护人则表示,王某第一次、第二次陈述自己在启动车辆后仅行驶一两米,第三次和第四次陈述行驶了六七米,当庭也陈述为六七米,这如何叫翻供?如果前面称行驶六七米,后面说只行驶了一两米,那才叫翻供。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宣布合议后将委托一审法院进行宣判。来源:成都商报
 

 

 

(编辑:晓东 责编: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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