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绩效。 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下称补贴培训)是指培训主体自主或委托具备条件的承训机构,围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岗位技能、农业农村实用技术、非遗技艺、通用职业素质等内容开展,并通过财政资金给予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补贴培训人员应为四川省内有培训意愿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和就业重点群体等。 办法明确要求各地不得对培训对象的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就业地增设其他限制性条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不得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培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补贴培训内容围绕行业与民生领域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企业用工需求、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设置,包括岗位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培训对象按要求参训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今年5月1日起新备案的培训项目,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可分别享受3次),技能培训同一职业(工种)、相同等级不重复享受。培训对象个人缴费或由承训机构代为垫付费用参加省内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开展的技能评价,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的,按标准给予个人或机构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职)高中(技工院校)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乡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同一劳动者每年只可享受1次生活费补贴。已享受该职业(工种)高等级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培训补贴;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来源:四川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