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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男子马路上散步被撞身亡 肇事司机当场逃逸

2019-01-08 11:48 来源:河南商报

  郑州新密一男子晚饭后在马路上散步被撞身亡,肇事车辆趁着夜色逃窜。1月7日,河南商报记者从新密警方获悉,民警经过两天的排查走访,已将肇事逃逸嫌疑人张某抓获。

  1月4日7时50分许,新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常晓宁、赵帅鹏等人接到110指令:在S232荥密路西高速路口北段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名男子被撞身亡。经刑侦技术人员勘查现场鉴定,死者死亡时间为3日晚上,排除他杀的可能,系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现场只有一具尸体和几片散落的大灯灯罩碎片,这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难度。民警们当即调取案发现场附近一处民用视频资料进行研判,很快确定了案发时间为3日6时47分左右。随后,民警又从道路电子监控调取案发前后的过车监控,一辆号牌为豫A**681黑色别克小型客车被锁定,车主为新郑市的张某。

  1月5日中午,民警电话通知张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张某见交警“找上门来”,知道事情败露了,于是,其在6日18时投案自首。

  经询问,张某对当日驾车途经S232荥密路撞人后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张某声称,当时因自己车速太快,车灯光线不是很好,撞到人后听到一声惨叫,自己因害怕没有停车,向南又开了大约2公里后才把车停在路边一个路口里。随后,张某走回事故现场试图看看情况,走到离事故现场不远处就听说人已被撞死,出于害怕,他回到车上在车里待了一夜,等到4日下午才把车开回新郑。

  7日凌晨,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被新密警方刑事拘留,事故还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民警提醒,驾车发生事故,千万不要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拨打120急救电话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按照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对驾驶人处以记12分,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编:叶子  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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