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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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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指导目录》共15项内容,涵盖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和实施主体四大部分。

  《指导目录》明确,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进行处罚;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首席记者叶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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