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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修订 哪些变化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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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17年后,《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进行了新一轮修订。

  2025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何要推动《条例》修订?此次修订有哪些变化和亮点?将对四川各级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哪些新要求?川观新闻记者邀请到省审计厅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处相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进行解读。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什么是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就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独立、客观地实施监督,作出评价,提出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内部审计对于揭示单位运行中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和制度性漏洞,促进单位加强管理、防范风险,为单位决策提供参考等具有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原《条例》是四川首部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规制的地方性法规。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工作范围和实践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相关条款逐渐显现滞后性——

  一方面,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看,原《条例》将内部审计的监督范围明确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没有覆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督,与当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治理需要不相适应,存在滞后性。

  另一方面,从内部审计工作自身变化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面临管理体制改革、职能职责调整等一系列新情况,社会各界普遍对内部审计工作有更多期盼。特别是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明确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条例》的修订适逢其时。

  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方面的变化?

  “把党领导一切贯穿到整个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是此次修订对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架构的一个重要调整。”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明确提出,将党的领导贯穿内部审计全过程。这一规定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构建科学领导体系,明确单位党组织、董事会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从体制机制上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有效解决了以往内部审计领导机制不健全、领导力度不足等问题。

  无论是2008年版《条例》,还是此次修订,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共性要求没有改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但在具体如何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上,新修订的《条例》则做出了更多制度保障。

  例如,新修订的《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单位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事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程建设等可能影响独立履职的工作,从源头上厘清监督与管理的职责边界。与原条例相比,新规从“人员自律”转向“单位约束”,并配套明确法律责任,对影响内部审计独立客观履行职责的行为设定追责条款,约束力显著增强。

  针对内部审计人员考核困境,《条例》建立差异化考核机制,要求单位在年度绩效评价中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实行区别于其他职能部门的考核标准。这一制度设计破解了“审计他人却由他人考核”的矛盾,为审计人员独立履职、客观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次修订调整了内部审计职能职责,使之与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相适应。

  记者对比发现,2008年版《条例》中,对内部审计的监督范围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在此次修订中则拓展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并强调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等纳入审计内容。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特别增加了内部审计需覆盖境外资产安全重点领域相关条款。要求内部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这一调整既契合国有企业‘防风险、促发展’的核心需求,也适应机关单位完善治理、提升管理的现实需要。”该负责人说。

  据了解,四川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出台配套指导意见,推动内部审计工作与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条例》施行落地见效。来源:川观新闻

 

 

 

(编辑:晓东  责编: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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