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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出台农村建房《意见》

2016-11-18 14:55 衢州日报

衢州市将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建房实行分区分类管控,重构农民建房管控体系,促进市区农民转移集聚,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近日,衢州市政府下发《关于重构衢州市区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农民建房管控体系促进农民转移集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全面部署。

 

 

  衢州农村常见的“一户一宅”式住房

 

  《意见》提出,要引导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农民向市区、中心镇转移集聚。把中心城市作为农民转移集聚的重点区域,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选址建设若干个农民集聚小区,采取公寓安置方式,重点集聚对象为市区禁建区符合建房条件的无房户、符合下山脱贫异地搬迁条件的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等。此外,把中心镇培育与农民转移集聚结合起来,在柯城、衢江的若干个中心镇分别选址建设农民转移集聚小区,集聚对象为各自区域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无房户、下山脱贫异地搬迁的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安置方式可以是公寓安置,也可以是联排安置。

 

  《意见》明确,要科学划分禁建区、限建区和允许建设区。其中,禁止建设区,包括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3A级以上景区核心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除集中安置点外的遮挡景观、有碍观瞻的沿路、沿岸区域;限制建设区,指禁止建设区和允许建设区之外的区域;允许建设区,是经规划审批的农民建房集中安置区和可审批农民建房的区域,原则上布点在乡镇所在地、中心村和农村连片开发等鼓励人口集聚的区域。

 

  对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允许建设区,按照新占地、原址改建、原址扩建、危房修缮等四类,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禁止建设区内,农民住房一律实施“只拆不建、只出不进”。鉴定为D级危房的,整体搬迁前经审批可进行修建;

 

  限制建设区内,一律不得新占地建房。因房屋人均面积未达到标准、确需原址扩建的,或因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确需原址改建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召集规划、国土等区级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审批。鼓励村民间通过调剂旧宅基地解决建房用地,充分利用原宅基地开展旧村庄改造提升。

 

  允许建设区,则按照块状集聚的要求,统一规划、集中安置,以联排为主,条块管控相结合,严格按规划安置或依法审批农民建房。

 

  为了推动转移集聚,我市将整合一系列政策。《意见》提出,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维护转移集聚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探索改革“一户一宅”的农村住房保障模式,向“户有所居”转变。农民退出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充分整合下山脱贫、库区移民、危房救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地质灾害搬迁、欠发达县特扶以及扶贫救助等政策资源,加大对农民异地转移集聚的政策支持力度。

 

 

  衢州市级精品村:江山市四都镇上峰村下山搬迁安置小区

 

  降低农民进城门槛,全力支持转移集聚农民购买住房。农民转移集聚小区的公寓原则上以成本价出售,金融部门应给予按揭贷款支持。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将异地转移农民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转移集聚的农民子女原则上就地入学。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

 

  实行差别化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农民建房农转用指标主要用于城镇集聚小区建设,少量可安排在农村连片开发区域,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不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人均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行政村(自然村),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严格农民建房审批监管。农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不符合的不得先行批准,严格执行建筑放样、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持续推进“三改一拆”,坚决扭转农村建房乱象。

 

  本《意见》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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