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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老院供热实行居民价

2014-09-04 09:16 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陈荞)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发改委获悉,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调整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本市非居民天然气售价每立方米上调0.42元,非居民供热价格调整为每平方米46元,居民的气价和热价不调整。为减轻养老机构负担,从今冬供暖季起,本市养老机构供热价格将执行本市燃气锅炉居民供热价格。

  据了解,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非居民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从9月1日开始,本市管道天然气各类非居民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42元。其中,工商业用气调整为每立方米3.65元,发电用气(含供暖、制冷)调整为每立方米3.09元,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每立方米3.04元。居民用气和执行居民天然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生活用气(不含集中采暖用气)价格此次不作调整。

  同时,按照国家全面放开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的精神,本市放开了车用气销售价格,由经营企业自行制定。

  据介绍,气价上涨后,燃气供热成本相应提高。从今冬供暖季起,本市按面积交费的非居民供热价格将统一调整为每平方米46元;按热计量收费的非居民供热价格中,基本热价不变,仍为每平方米18元,计量热价部分依不同表计,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0元或每吉焦83.34元。

  为落实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减轻养老机构负担,从今冬供暖季起,本市养老机构供热价格由目前执行非居民供热价格,改为执行本市燃气锅炉居民供热价格。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价格部门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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