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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集体资产不得向外部人员转让、赠与

2017-11-25 12:29 新华社

  新华社上海11月24日电(记者郭敬丹)《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3日经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不得向外部人员转让、赠与。

  近年来,上海市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集体资产迅速增值,条例为监督好、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提供法制保障。条例细化相关概念,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是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此外,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阐释该资产的范围,包括成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政府拨款、减免税费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等。

  同时,结合上海实践,条例对“应当量化”和“不得量化或者分配”的资产作出明确。在份额量化的基础上,为保证份额的基本稳定,防止农村集体经济被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条例规定户内总份额“生不增、死不减”,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赠与。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条例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各有差异,采取“实体+程序”的方式,规定自农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以来,在乡镇、村、组集体生产生活的人员,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确认,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强调成员确认应当综合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资产积累的贡献等因素。

  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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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山多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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