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部发布政策信息,拟进一步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至22个,与此同时,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革试点也将继续在全国多个地区推开。笔者注意到,媒体对这一消息的解读存在某种失误。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并不是要全面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或集体产权制度下的股份公司。改革的根本任务是要建立产权关系更加明晰、农业经济与市场竞争更匹配以及社区公共服务更有利于农村长远发展的基层社会经济组织系统。在这个前提下,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改革路径。
在我国重要城市的郊区,以及一些事实上已经脱离农业、转变为城市建成区的“农村”地区,集体资产很难分割到户,集体土地也不再是可以分配到户的承包地。这些地区可以通过集体资产的量化、固化,建立股份经济组织。我国珠三角地区的农村较早地大规模建立了股份经济组织。从当地的经验看,农村股份经济组织的建立有诸多好处,一是通过股权的设置,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表现为股份经济组织的股权,集体成员与集体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更简单、更明晰。二是股份经济组织通过资产的货币化、股份化,容易实现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占有的权利平等,避免划分土地给农户引起的平等尺度难以把握等诸多困扰。三是难以在技术上分割的集体资产置于股份经济组织以后,有利于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四是农村集体建立股份经济组织以后,为今后进一步深化产权改革创造了条件。
正因为建立股份经济组织有上述诸多好处,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尝试进行此项改革。经验表明,对于这项改革引起的一些技术性难题,只要相信农村干部群众,注意建立民主协商机制,都是可以克服的。例如,类似“外嫁女”的股权要不要给、户籍离开而人没有离开的村民的股权如何确定等许多具体问题,农村干部群众都能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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