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9)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按照省公安厅要求,今年9月1日起,超标电动车及所有未纳入四川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交警部门将不再办理注册登记上户。
据了解,今年6月1日起,我市交警部门按照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要求,逐步开展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我市已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共计35640辆。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民警石林介绍,根据《四川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截至今年8月31日,交警部门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及所有未纳入我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驾驶人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行驶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规者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另外,电动自行车因毁损无法继续使用、已交报废回收公司报废或者灭失,车主应携带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牌证,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 新购的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需持合法的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以及车主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地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二分所(蓝田宪桥二大队)、车管四分所(纳溪区安富桥)以及泸县、合江、古蔺、叙永各交警大队车管所均可办理。 (蹇靓 记者 张农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