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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判决结果:被告龚富强在五年内分阶段对非法采矿点进行生态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标准的,承担修复费用18.24万元。

被告龚富强系叙永县兴隆镇大竹村三社村民。2010年至2016年期间,龚富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位于叙永县兴隆镇大竹村三社的大坡上、新房子、狮岭头(均系小地名)的砂岩并予以销售。2018年7月23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对龚富强非法采矿行为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此后,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专家出具了《叙永县兴隆镇大竹村三社砂岩矿开采区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定龚富强非法采矿造成损毁土地面积7272.20平方米,非法采矿行为对矿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严重,土地资源影响严重。方案确认需进行边坡治理、堤岸修筑等地质灾害治理措施,复垦土地面积6650平方米,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费用为18.24万元。
法院宣判:非法开采致环境破坏,依法问责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龚富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砂岩,造成了山体破损、岩石裸露和植被破坏,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并可能引发崩塌、坠落、泥石流及滑坡等地质灾害。
被告龚富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吴洪汛担任审判长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罗乐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


庭审结束后,泸州中院、泸州市检察院、泸州市生态环境局的相关人员还针对保护环境资源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生动的普法宣讲。
泸州中院四级高级法官何锋
宣讲主题:环境资源保护
相关法律知识
宣讲主题:环境资源保护
相关法律知识

泸州市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邓旭
宣讲主题:检察机关
公益保护职能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工作员唐润梅
宣讲主题: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制度
宣讲主题: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制度

庄严承诺
守护一方生态环境
不仅要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制约
同时也离不开大家的自觉、自律
当天,来自全市25家重点企业代表
作出了这样的承诺
……
“我郑重承诺:我们将牢固树立生态优化绿色发展理念,认真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严防生态环境污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守环保法律法规……”
不仅要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制约
同时也离不开大家的自觉、自律
当天,来自全市25家重点企业代表
作出了这样的承诺
……


铿锵有力的誓言
彰显了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
的信心和决心
彰显了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
的信心和决心


工作亮点
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专业化2016年8月底,泸州中院在川南地区率先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运行模式,实现了审判机构的专门化。目前中院环资庭配备有三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四名书记员,实现了“3+1+4”的人员配置。各区县法院采取新设、加挂、更名等方式均成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2016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办理涉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200件,判处313人;民事一审案件 356件;行政一审案件278件;受理公益诉讼案件15件,已审结11件。
典型案例
1、刘清华诉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2019年4月6日22时,被告人李国胜在永宁河泸州市纳溪区渠坝镇双新村(鹅项岭)段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在永宁河自然水域电鱼,被泸州市纳溪区农业综合执行大队执法人员发现后挡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被告人李国胜持有的电鱼工具一套及黄腊丁、鲫鱼、鲳子鱼、胡子鲢等渔获物,经鉴定造成的渔业损失为2700元。纳溪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国胜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渔业损失2700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来源:泸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