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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办法》1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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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印发《四川省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各军分区(警备区)会同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民兵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先、优惠服务。地方志和军史部门将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个人和单位名录载入地方志和军事志。民兵受到表彰奖励,本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可确定为重点定兵对象。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

 

(编辑:晓东  责编: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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