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部门印发《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试行)》,旨在推动全省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育儿家庭需求,该办法将于2025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根据《办法》,被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按全日托在托人数和在托月数给予运营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200元,用于机构日常运转,且每月补助最高人数不超机构被认定的普惠托位总数。具体而言,每名婴幼儿当月在托时间达15天及以上,按200元补助;达10天但少于15天,按100元补助;少于10天,当月不予补助。同时明确,幼儿园未设独立托班、与学龄前幼儿混合编班且按学前教育管理的,不纳入本补助范围,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不能同时享受普惠托育与学前教育相关财政补助。
《办法》提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在统一执行省级补助政策和标准的基础上,各市(州)出台其他形式的托育补助政策或提高补助标准,应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所需资金自行承担。市(州)已出台地方性托育补助政策的,如政策内容和补贴标准超出省级补助政策和标准的,超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承担;如低于省级补助政策和标准的,统一按省级补助政策和标准执行。
《办法》所称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涵盖依法登记注册备案,并经属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各类托育机构,包括公办、社会办以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等。这些机构需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
据悉,尽管四川在托育服务推进上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仍存在普惠程度不高、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状况。在此背景下,该政策应运而生,该政策出台将对推动当地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缓解育儿家庭压力起到积极作用。来源:四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