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标、职务提拔、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62万元。近日,经安徽省利辛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李某,现年48年,利辛县人。2006年至2012年期间,李某先后担任利辛县刘家集乡乡长、党委书记及胡集镇党委书记。2012年3月,李某调任亳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成员、副调研员。李某在担任利辛县乡镇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标、职务提拔、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54.06元、购物卡2.1万元、价值6.8万元的金条200克,合计折合人民币62.96万元。 案发后,李某退出受贿所得全部赃款。据此,利辛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